欧盟于2013年12月6日在OJ上发布了条例(EU)No 1272/2013,新条例自在OJ上发布之日
起第20日生效,该限制条款自2015年12月27日起实施。修改的条例是:REACH法规附件
XVII的PAH限制条款。条例修订如下:
在REACH法规附件XVII的PAH限制条款(即第50条)的第二列中增加第5-8条:
若在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,物品中的任何橡胶或塑料部件能直接的长期或短期持续与人
体皮肤或口腔接触,且其含有PAHs列表中PAHs的量超过1 mg/kg(0.0001%),则该物品
不得投放市场供公众使用。
这些产品包括:
l 运动器材,如自行车、高尔夫球拍;
l 家用器具,手推车,行走架;
l 家庭使用的工具;
l 服装,鞋,手套,运动服;
l 表带,手腕带,口罩,头箍。
6 玩具,包括活动玩具和儿童用品,若在正常和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,其橡胶
或塑料组件与人体皮肤或口腔直接的长期接触或短期重复接触,且其含有PAHs列表中
PAHs的量超过0.5 mg/kg(0.00005%),则该物品不得投放市场供公众使用。
7 作为对条款5和6的豁免,该两项不适用于首次投放市场为2015年12月27日前的物
品。
8 在2017年12月27日前,考虑到新的科学信息,包括上述提及的物品中的PAHs迁移
限量及替代材料信息,委员会应审查第5和6款的规定,若合适,应对其进行修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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